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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丰原药业: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6-29  

						丰原药业 2019 年第二临时次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
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安
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常合兵、候洪玉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仅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律师
对我国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对,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原件
相符。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电子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且已
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文件,随公司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
已于 2019 年 6 月 12 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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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丰原药业 2019 年第二临时次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6 月 28 日下午 14:00 如期在合肥
市包河区大连路 16 号公司总部办公楼四楼第一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何宏满先生主持,完成了会议议程。董
事会秘书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
监事及记录员签名存档。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当场查验,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
人,所持(代表)股份 95,680,7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0.653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0 人,所持(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 0%;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所持(代表)股份
95,680,7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0.6530%,其中,通过网络投
票的中小股东 9 人,所持(代表)股份 698,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0.2236%。出席会议的股东均为 2019 年 6 月 25 日下午 15:00 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等出席现场会议。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符合出席资格。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无股东代表提出新提案。
      四、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
统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1)《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
案》、(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3) 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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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丰原药业 2019 年第二临时次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4)《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计四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与表决。
      2.前条所列议案(1),非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议案;前条所列议
案(2)、(3)、(4),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结果。
      4.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第(1)
项议案以普通决议形式合法获得通过;第(2)项议案中所列的何宏满、
卢家和、李晓琳、章绍毅、胡月娥、陆震虹六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当
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第(3)项议案中所列的丁斌、朱卫
东、陈结淼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第(4)项议案中所列的毕方庆、胡金生两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均当
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若
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
过的决议及形成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戴金煊

                                     见证律师: 常合兵、候洪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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