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八届八次(临时) 董事会会议所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聘任陆震虹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陆震虹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3、根据陆震虹女士的个人履历和工作经历,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所聘 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胜任其本职工作,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公司独立董事: 丁斌、 朱卫东、陈结淼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