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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原药业:丰原药业202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21  

                        丰原药业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
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安
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丰原药业”)的专项委托,指派常合兵、洪锦
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仅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律师
对我国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对,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原件
相符。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电子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且已
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文件,随公司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
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丰原药业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
丰原药业已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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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丰原药业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30 如期在合肥
市包河区大连路 16 号公司总部办公楼四楼第一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何宏满先生主持,完成了会议议程。董
事会秘书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
监事及记录员签名存档。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当场查验,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
人,所持(代表)股份 95,086,5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0.462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0 人,所持(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 0 %;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所持(代表)股份
95,086,5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0.4627 %,其中,持股 5%以下
中小股东所持(代表)股份 103,901 股。出席会议的股东均为 2021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现场会议。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均符合出席资格。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
统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公
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公
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
《关于 20201 年度公司申请银行贷款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公司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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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丰原药业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计八项议案进行
了审议与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结果。
      3.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八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其中《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四、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无股东代表提出新提案。
      五、独立董事述职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 2020 年度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已
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若
干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戴金煊

                                             见证律师:常合兵、洪锦

                                             二 0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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