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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原药业: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2022-08-13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一、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
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
配机制,使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提升员工积极性与创造力,从而
提升公司生产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制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
规定,制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绩效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
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性,能够达到考核效果。因此,监事会同意将本办
法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
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未包括公司独
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