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原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四次(临时)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2-09-24
独立董事关于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四次(临时)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拟实施的《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公司第九届四次(临时)
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
益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的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有关调整事项的
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调整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二、对《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23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次
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
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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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授予条件业已成就。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
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吸引和留
住优秀人才,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以 2022 年 9 月 23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23 名
激励对象授予 1997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13 元/股。
独立董事:朱卫东 陈结淼 吴慈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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