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原药业: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2-09-24
股票简称:丰原药业 股票代码:000153 公告编号:2022—040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2 年 9 月 23 日
2、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997 万股
3、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4.13 元/股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原药业”或“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3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
和《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2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
件已经成就,确定 2022 年 9 月 23 日为首次授予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23 名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 1997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1、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
2、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价格:4.13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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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997 万股公
司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1,214.12 万股的 6.398%。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本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1 何宏满 董事长 150 7.511% 0.481%
2 汝添乐 董事、总经理 100 5.008% 0.320%
3 章绍毅 董事、副总经理 30 1.502% 0.096%
4 陆震虹 董事、副总经理 35 1.753% 0.112%
5 李国坤 副总经理 20 1.002% 0.064%
6 陈肖静 副总经理 20 1.002% 0.064%
7 尹双青 副总经理 30 1.502% 0.096%
8 吴征 副总经理 30 1.502% 0.096%
9 李俊 财务总监 39 1.953% 0.125%
10 张军 董事、董事会秘书 45 2.253% 0.144%
11 段金朝 董事 20 1.002% 0.064%
12 张勇 销售总监 50 2.504% 0.160%
13 张玉萍 总经理助理 50 2.504% 0.160%
14 胡伟娜 总经理助理 50 2.504% 0.160%
15 卢家和 高级顾问 30 1.502% 0.096%
16 中层管理人员(共 92 人) 784 39.259% 2.512%
17 核心骨干(共 116 人) 514 25.739% 1.647%
合计(223 人) 1997.00 100.00% 6.398%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
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注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
系近亲属。
注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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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激
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
债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
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 4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
能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
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
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
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4)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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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
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对该等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
价格。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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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3)业绩考核指标条件
本计划在未来三个业绩考核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个人业
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
①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相比 2021 年度,2022 年度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相比 2021 年度,2023 年度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相比 2021 年度,2024 年度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注:公司净利润指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限制性股票因公司未满足上述
业绩考核目标而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并
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②个人业绩考核条件
在解锁期内激励对象年度考核结果在“合格”及以上,则可 100%解锁当期全部份
额,若解锁期内激励对象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不可进行当期的解锁,即个
人年度实际解锁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锁额度×个人业绩考核可解锁比例。当期未能
解锁的剩余份额由公司安排统一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之和。
具体考核内容根据《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 年 8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
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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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8 月 13 日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相关公告。
2、2022 年 8 月 15 日至 2022 年 8 月 24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
单通过公司工作平台和内部张榜的方式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
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异议的记录和反馈。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
见》(公告编号:2022-033)。
3、2022 年 8 月 31 日,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022 年 9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
报告》(公告编号:2022-036)。
4、2022 年 9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
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对首次授予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23 日,满足授予条件
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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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有 38 名激励对象因
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
行调整,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230 人调整为 223 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数量由 2200 万股调整为 1997 万股。
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本次首次授予的内容与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内容一致。上述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
所 对 调整 事项 均发 表了 明 确意 见, 具体 内容 详 见与 本公 告同 时在 巨 潮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
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
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
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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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同时就回购义
务确认负债。
2、解除限售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
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
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23 日,对本次首次授予
的 1997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测算,则 2022 年至 2025 年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万股)
1997 7309.02 1583.62 3776.33 1461.80 487.27
注 1: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成本摊销是以前述测算的成本为基础,并在 2022 年 9 月 23 日为授
予日前提下做出的,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解除限售的情况,实际的成本与此处计算的成
本数据可能有所差异。
注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
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等因素有关。
注 3: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
准。
五、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
的情况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
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六、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
排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
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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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
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七、公司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
八、独立董事意见
(一)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23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
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激
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规定的授予条件业已成就。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吸引
和留住优秀人才,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以 2022 年 9 月 23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23 名
激励对象授予 1997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13 元/股。
九、监事会意见
(一)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业已成就。
(二)除 38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部分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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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监事会同意以 2022 年 9 月 23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23 名激
励对象授予 1997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13 元/股。
十、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
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激励计划
的授予日、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尚需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四次(临时)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
见;
5、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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