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原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五次(临时)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2-10-13
独立董事关于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五次(临时)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第九届五次(临时)董事会
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在认真审阅公司拟收购安徽丰原明胶有限公司 100%股权相关资料的基础上,
就此次股权收购之关联交易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意见
1、同意公司以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022 年 9 月 29 日出具的《皖
中联国信评报字(2022)第 247 号》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值 30,830.60 万元,收购丰
原明胶 100%股权。
2、本次股权转让以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定
的评估值为定价参考依据,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3、本次股权收购将丰富本公司产品,有利于优化本公司产品结构,增强公司持
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4、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表决程序合规、合法。
(二)关于评估事项的相关意见
1、本次交易事项聘请经交易双方协商认可的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
司进行资产评估,选聘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2、上述评估机构为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除业务关系外,评
估机构与本公司及交易对方及所涉各方均无其他关联关系,具有独立性。
3、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
理性。
4、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均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
估过程中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交易
标的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价值公允,评估结论合理。
独立董事(签名):朱卫东、陈结淼、吴慈生
二○二二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