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原药业: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2023-01-04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
行股份购买安徽泰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持有的安
徽泰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拟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
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
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
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情况如下:
2022 年 10 月 12 日和 2022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五次(临时)董
事会和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收购安徽丰原明胶有限公
司 100%股权的议案》,同意以 30,830.60 万元人民币受让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
所持安徽丰原明胶有限公司 100%股权。此次交易属于《重组办法》第十四条规
定的交易标的资产属于相同或者相近业务范围的情形,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
算的范围。
除上述交易外,在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董事会召开日前 12 个月内,
公司不存在其他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不存在《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需
要纳入累计计算的资产交易。
特此说明。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