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原药业:独立董事意见2023-04-08
独立董事关于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八次(临时)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八次(临时)董事
会会议将审议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
则,我们现对关于第九届八次(临时)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已在提交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前获得我们事前认可。
2、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安徽
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3、本次交易修订后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4、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长远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
现实和长远利益。
5、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构成公司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的相
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八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6、本次提交公司第九届八次(临时)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修订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的议案》等有关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7、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系在公司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作出决议之前变更定
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以及取消发行价格调整机制。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及《<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
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安徽丰原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八次(临时)
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慈生
朱卫东
陈结淼
2023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