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能动力: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31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四
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和专项说明
如下: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企
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
更。
二、关于对四川翔龄实业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补提坏账准备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补提坏账准备的表决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补提
坏账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能够真实、准确
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应收账款补提坏账准备。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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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杨 勇 张玲玲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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