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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能动力: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3月)2019-03-21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9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
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四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
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相关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公司财
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
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诚信勤
勉的义务。
    第四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
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
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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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
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
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六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
提供专业意见。
       第七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向
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办事机构
       第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中职
工代表监事的比例应不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选举产
生。
       第九条 监事会成员由二名股东代表监事、一名公司职
工监事组成。
       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
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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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团(组)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和罢免。
       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民主方式增选或补选的监事,其任
期自获选生效之日起至该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第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
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
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监事职务。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监事会日常具体
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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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监事有权列席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重要经营活
动、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并有权对相关决议事项提
出质疑或建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独立聘请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
包括监事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异地交通费,以及会议期间的
食宿费。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职权
       (一)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监督、检查监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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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文件,并报送其他监事;
       (五)代表监事会行使职权;
       (六)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工作,递交提案;
       (七)代表监事会负责与公司内外联系协调工作;
       (八)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
推举一名监事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
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
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
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
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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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
事会办事机构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
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事机构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
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
管理的决策。
    第十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
监事会办事机构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
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事机构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
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事机构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通知。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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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
事机构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
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
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
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
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
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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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事机构。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
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五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
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
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
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
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

       第二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
音。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
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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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
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
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事机构应当
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
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及决议执行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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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
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
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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