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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能动力: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9年3月)2019-03-21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9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2
号—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
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
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
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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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一条和《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大会。
    第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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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普通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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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
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
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
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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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
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
  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
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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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送达召集人。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
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声明以及
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
明。
       召集人有权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依据
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召集人认定临时
提案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
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
内公告认定结论及其理由,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
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
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
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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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
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
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
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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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时,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确定的
方式确认股东身份。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
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
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绝。
    第二十三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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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
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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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
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
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
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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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
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
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
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
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结果为准。
    第三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
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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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弃权”。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
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三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
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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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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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
具体方案。
    第四十四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
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
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
告该决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
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
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
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
                          14 / 15
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四十七条 除有特别指明的情况,本规则所称“以上”、
“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原 2017 年 4 月 28 日通过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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