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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能动力: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19年3月)2019-03-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但不包括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根据本
制度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公司备案。

                 第二章 遵循的原则及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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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
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
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下列情形之一
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月累计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一)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
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
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
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
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二)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
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
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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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
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
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资助金
额、资助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
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
务资助。
    第十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
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
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
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
外财务资助外,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
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前,公司财务资产部、
法律合规部、审计部门应负责做好接受资助对象的资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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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
险调查工作,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分析,经公
司审计部门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具体负责办理对外财务资助事项,并由相关部门负责
做好对接受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财务资产部须密切关注接受资助对象的生产
经营、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企业合并、企业分立、法定代
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等情况的变化,积极防范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
容及、资金用途以及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
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如是,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
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
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
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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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还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
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
情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同比例提供财务
资助。其他关联股东原则上应当提供同比例财务资助,如因
特殊理由实际未能按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
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
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
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
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
的基础上, 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
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公司关于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
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
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承诺;
   (七)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
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
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八)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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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
   (九)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
金额;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在出
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拟采取的补救
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
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为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
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
响清偿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
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
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
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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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罚责

    第十八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
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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