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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能动力:融资管理制度(2019年3月)2019-03-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融资管理,优化资本结构,
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
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是指公司以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
资金的行为;债务性融资是指公司依法以借款、发行债券、
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融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融资管理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与
规划,符合公司战略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
   (二)价值创造原则。融资管理应以持续创造公司价值
为核心,通过科学合理的筹资决策,实现筹资成本最低、资
金结构最优;
   (三)风险匹配原则。融资管理应确保负债规模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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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风险综合承受能力相匹配。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
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
司应根据本制度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公司
备案。

               第二章 融资活动的权责划分

    第五条 证券部是公司权益性融资业务及发行债券的承
办部门,负责外聘中介机构,组织拟订发行公司股票等权益
性融资方案、发行债券融资方案和相关文件的准备、起草、
归集、协助申报,并负责相关融资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
保管。证券部同时负责所有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六条 财务资产部是公司债务性融资业务(除发行债
券业务外)的承办部门,负责办理银行借款、还款、票据贴
现等融资业务,并负责相关融资文件的收集、整理、保管、
归档。财务资产部同时负责所有融资业务的核算工作。
    第七条 证券部和财务资产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融资
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 融资活动的管理

    第八条 公司融资活动应实行年度统筹、季度平衡、月
度执行的管理方式,根据战略需要、业务计划和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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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测现金流量,统筹各项收支,编制年度融资计划,并据此
分解至季度和月度融资计划。必要时根据特定项目的需要,
编制专项融资计划。
    年度融资计划的内容一般包括编制依据、融资规模、融
资方式、资本成本等;季度和月度融资计划的内容一般包括
年度经营计划、经营情况和项目进展水平、资金周转水平、
融资方式、资本成本等。公司融资计划作为预算管理的一部
分,纳入公司预算管理。
    第九条 公司的权益性融资活动及发行债券方案,经公
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权批
准部门的批准文件后实施。
    第十条 公司的债务性融资活动(除发行债券外)由财
务资产部组织实施:
   (一)负责拟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的年度融资计划,
报经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审议;根据批准的融资计划编制
融资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组织实施;融资方案的内容
一般包括资本结构、资本成本、融资用途、融资规模、融资
方式、融资机构的选择依据、偿付能力、融资潜在风险和应
对措施、还款计划等;
   (二)负责选聘中介机构,拟订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
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方案,报经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有权批准机构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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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的债务性融资活动应遵守金融机构借款的规
定,接受金融机构的监督;正确计算应付利息,按期预提和
支付利息;按时偿还债务,遵守信贷纪律和结算纪律。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应随时掌握各项筹措资金的
借款时间、金额等内容,保持足够的现金流量,按时偿还借
款、债券本息,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时发放股利。
    第十二条 公司所融资金到位后,必须对资金使用的全
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一)公司所融资金应按批准的用途、范围使用,不得
挪作他用,确有必要改变资金用途的,必须事先获得该融资
批准机构的同意后才能改变资金的用途;
   (二)公司权益性融资所募集的资金应按照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存放、使用、管理和信息披露;
   (三)公司所融资金应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具体措施
包括对资金支付设定批准权限,审查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
实性、有效性,对资金项目进行严格的预算控制等。
    第十三条 预计将发生借款或债券逾期不能归还的情况
时,财务资产部应及时分析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提请公司
管理层关注资金状况,并及时与债权人协商,通报有关情况,
制定应对预案。
    第十四条 融资业务的职务分离:

   (一)融资方案的编制人与审批人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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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办理股票、债券发行或银行借款等业务的人员与
负责相关会计记录的人员分离;
   (三)负责利息或股利的计算及会计核算的人员与支付
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离。

               第四章 融资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公司融资业务进行定
期或不定期的审计。
   第十六条 监事会对公司融资活动进行持续监督。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融资活动内部控制薄弱
环节,应要求相关部门整改和完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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