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能动力: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19年3月)2019-03-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
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
况下,公司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
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
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基金公
司及保险公司固定收益类产品等。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
品,不适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
资为目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
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正常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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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
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根据
本总则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公司备案。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实施
第五条 股东大会批准额度内的每笔委托理财业务,需
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执行;股东大会批准额度外
的每笔委托理财业务,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财务资产部和证券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职能管
理机构,负责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资金使用情况,在保证资
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购买委托理财产品的具体事
宜,包括但不限于开设资金账户、执行相关申购及赎回、签
署理财有关协议等事宜的,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
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
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
服务;
(二)负责及时将委托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风险提
示书等重要业务资料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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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公司财务资产部指
定专人于每天向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报告当日委
托理财产品余额;于每笔委托理财产品到期日向公司财务总
监、总经理、董事长报告该笔委托理财产品的盈亏情况;
(四)负责监督委托理财业务的进展情况,如发现委托
理财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总
经理及董事长报告;
(五)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负责按季度提取相关理财
业务产生的利息收益,以符合有关会计核算原则;公司财务
资产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门为理财产品业务的监督部门,对
公司理财产品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
第三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
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金融机
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协议,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
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
求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
安全状况。发现公司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公
司经营层、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以便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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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
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
时采取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等措施。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公司理财产品业务进行事前审
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部门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
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
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
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
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并
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
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产品事项
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部应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财务资
产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
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财务资产部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部确保披露的内容和财务资产部提供内容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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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
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
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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