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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能动力: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4-09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1480 号拉德方斯大厦东楼 6 层 邮政编码:6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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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9】中伦成律(见)字第 071754-0004-040801 号

致: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或“本所”)
指派律师出席了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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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5.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1 日公告的《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9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公告的《四
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临时提案暨 2019 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补充通知》;

    6.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1 日公告的《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董事辞职暨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公告》;

    7.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1 日公告的《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8.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公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9.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公告的《关于签订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公告(一)》、
《关于签订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公告(二)》、《关于签订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
公告(三)》、《关于签订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公告(四)》、《关于签订关联
交易框架协议的公告(五)》、《关于签订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公告(六)》;

    10.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

    11.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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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
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
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关于增加临
时提案暨 2019 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
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3 月 21 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
通知。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4 月 8 日下午 15:00 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 1
号国航世纪中心 A 座 7 层 712 号会议室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并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7 日至 2019 年 4 月 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7 日 15:00 至 2019 年 4 月 8 日 15:00
之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证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8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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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关于增加临时
提案暨 2019 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
括:

    1.截止股权登记日 2019 年 4 月 2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5 人,共计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
420,915,096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
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或其授权代表共 84 人,共计
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 88,115,096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4%。其
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共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371,196,2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0 人,共计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 49,718,895 股,
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诚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中伦律师和召集人共同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
进行了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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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中伦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情况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2,651,435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0.91%;反对 4,116,967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98%;弃权 34,146,694 股,占出席会
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8.1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9,851,435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56.58%;反
对 4,116,9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总数的 4.67%;弃权 34,146,6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38.75%。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8,078,535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89.82%;反对 3,968,767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94%;弃权 38,867,794 股,占出席会
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2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5,278,535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51.39%;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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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3,968,7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总数的 4.50%;弃权 38,867,7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44.11%。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3.《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8,078,535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89.82%;反对 3,968,767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94%;弃权 38,867,794 股,占出席会
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2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5,278,535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51.39%;反
对 3,968,7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总数的 4.50%;弃权 38,867,7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44.11%。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4.《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8,078,535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89.82%;反对 3,968,767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94%;弃权 38,867,794 股,占出席会
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2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5,278,535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51.39%;反
对 3,968,7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总数的 4.50%;弃权 38,867,7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44.11%。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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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四川他山石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开
展化工产品贸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159,795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0.97%;反对 2,76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3.14%;弃权 5,191,101 股,占出席会议
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5.8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80,159,795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0.97%;反
对 2,76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总数的 3.14%;弃权 5,191,1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5.89%。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6.《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四川能投煤化新能源有限公司开
展化工产品贸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159,795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0.97%;反对 2,76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3.14%;弃权 5,191,101 股,占出席会议
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5.8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80,159,795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0.97%;反
对 2,76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总数的 3.14%;弃权 5,191,1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5.89%。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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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7.《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四川能投川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
司开展化工产品贸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159,795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0.97%;反对 2,76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3.14%;弃权 5,191,101 股,占出席会议
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5.8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80,159,795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0.97%;反
对 2,76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总数的 3.14%;弃权 5,191,1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5.89%。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8.《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四川华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开展
化工产品贸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754,795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6.19%;反对 2,76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3.14%;弃权 596,101 股,占出席会议的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6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84,754,795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6.19%;反
对 2,76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总数的 3.14%;弃权 596,1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68%。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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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联力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展化
工产品贸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754,795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6.19%;反对 2,76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3.14%;弃权 596,101 股,占出席会议的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6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84,754,795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6.19%;反
对 2,76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总数的 3.14%;弃权 596,1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68%。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10.《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四川能投化学新材料有限公司
开展化工产品贸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754,795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6.19%;反对 2,76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3.14%;弃权 596,101 股,占出席会议的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6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84,754,795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6.19%;反
对 2,76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总数的 3.14%;弃权 596,1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68%。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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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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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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