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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能动力: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19年4月)2019-04-17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工作职责,促进公司在公司治理、
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方面的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
代表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四川省新
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
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董事会秘书,是董事会审查、评价董事
会秘书工作成绩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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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
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
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的;
    (四) 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 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
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
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
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
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
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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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股
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
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协助董事会制定资本运作方案,筹划、实施公司资本市
场再融资或并购重组事务;
    (八)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
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
分别作出时,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
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
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
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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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公司在
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
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
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
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 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
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
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
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
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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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出现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的;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
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
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
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
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全面了解公司财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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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
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
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
项的会议,需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参加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设办事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完成董事会秘书交办的工作。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培训、考核与惩戒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四条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
的董事会秘书,应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
后续培训。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秘书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由董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
规则》或《公司章程》等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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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发生冲突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川化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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