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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能动力: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19年4月)2019-04-17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切实维护
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四川省新能源动力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四川省新能源
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制度》)以及国家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
事件时,本制度规定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
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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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
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
    (四)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通过董事会
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内部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存在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误解之处。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应依据本制度,结合实际
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送办法,以保证公司能及时的了解和掌
握有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内部信息报告义务
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
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重大信息义务人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子公
司、分公司出现、发生或拟发生第三章所列示的情形时,内部信息
报告义务人应立即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确保报
送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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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遗漏。
    第七条   董事长应督促各位董事及时向其报告。监事会主席也
应督促各位监事及时向其报告并报告董事长。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勤勉和诚信责
任,应时常敦促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
告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
露。信息披露涉及的内容资料,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
真实、完整地将相关信息及文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内容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获知、且未公开的公司内
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
    (三)《上市规则》9.1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主要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支持);
    4、对外提供担保(含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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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于公司发生第 2、3、4 项交易的,
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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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上市规则》10.1.1 规
定的关联交易事项主要包括:
    1、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上
述标准的;
    3、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报告义务人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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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六)出现的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
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
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上市规则》9.2 条的规
定。
    (七)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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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
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
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
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订立重要合
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9、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
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0、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2、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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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他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5、回购股份;
    6、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8、股权激励;
    10、破产。

    本制度未规定,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披露的信息,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
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     对于正在发生、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本制度第三
章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第一时间向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如遇突发或紧急重大情况,报告义务人
还应在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
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可采取以下方式报告。包括(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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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
    1、书面方式;
    2、电话方式;
    3、会议方式;
    4、其他能够确保信息接收者及时获取信息的方式。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有责任在要求的时间内
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应指定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联络人并报公司备案,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公司重大信
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络、
文件传递工作。如联络人发生变更或不能履行职务,应当立即报告
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涉及内部重大信息须及时报告的,报告程序为:所
有董事报告董事长。所有监事报告监事会主席,再由监事会主席报
告董事长。高管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报告总经理,再由总经理报告董
事长。子公司和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报告董事会秘书,再由董事
会秘书报告董事长。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本制度所涉事务的管理协调部
门, 负责各方面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的归集、管理,并负责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会的报告职责。
    第十六条   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
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必要时应向董事长报告。
    需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董事会秘书应立即报告董事长或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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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主席,并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发出临时会议通
知。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
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
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为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
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责任人。
    第十九条     由于知悉不报、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和信息泄漏,受到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
处罚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处罚,
直至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一旦内幕消息泄露,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进行公告,并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现行《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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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与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时,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川化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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