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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能动力:《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2022-09-20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
行,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
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其他配套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年度评价和专项评价。年度评价是指对
公司某一年度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为定期评
价;专项评价是指公司在特定时点对特定范围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进行的评价,为不定期评价,根据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受检查
时间和检查次数的限制。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按照本制度执行。专项内部控制评价工
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控制有效性,是指公司建立与实施
内部控制对实现控制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程度,包括内部控制设计
的有效性和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为
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内部控制要素都存在并且设计恰当。内部控
制运行的有效性,是指现有内部控制按照规定程序得到了正确执
行。
    第四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
涵盖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
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
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四)及时性原则。评价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当经营管
理环境或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重新评价。
    (五)风险导向原则。评价工作应以风险为基础,根据风险发
生的可能性和风险对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确定重点业务单元、重要
业务和重要流程。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
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或“所属公司”)是指公司持有
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
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相关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为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最高决策机
构和最终责任者,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其主
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批准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
   (二)负责最终认定公司内部控制重大、重要缺陷,审批重大、
重要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方案、整改结果及有关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监事会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评价进行监
督,审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管理
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工作监督等事项,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
   (二)审议批准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计划;
   (三)审议批准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并提出指导意见;
   (四)监督内部控制评价情况,审议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审定
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及其整改方案、整改结果报告;
   (五)审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经理层是内部控制评价的直接责任者,负责为内
部控制评价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
   (二)审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计划;
   (三)审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提出重点关注的业务或事
项;
   (四)管理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审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组织
实施缺陷整改工作;
   (五)审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六)协调和解决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审计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
体组织实施、汇报、协调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持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相关制度;
    (二)研究起草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计划;
    (三)编制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
    (四)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完成内部控制评价相关工作;
    (五)编制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督导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整改,跟踪整改情况并按要求报
告。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是内部控制评价实施部门,其主要职责
包括:
    (一)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内部控制进行自查测试,并将自
查底稿报送审计部门;
    (二)参与、配合审计部门组织的内部控制现场测试,包括确
定内控协调员及评价工作组成员、提供资料、配合访谈、沟通与确
认缺陷等;
    (三)落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内部控制缺陷整改工作,并及
时向审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
    (四)指导和监督所属公司对口职能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
作;
    (五)配合完成与内部控制评价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是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主要工作机构(临时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其
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现场测试,独立评价内部控制设计
和运行的有效性,对内部控制评价的一般缺陷、重要缺陷、重大缺
陷进行初步认定并提出改进建议,编制评价工作底稿;
    (二)对所属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复核。
    第十三条 子公司是其内部控制建设、运行、评价的主体单位,
应当逐级落实内部控制的主体责任,建立日常监控机制,认真开展
内控自查、定期检测评价及缺陷整改工作,接受公司的内部控制评
价与监督,并对本企业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内容
       第十四条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和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
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
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环境评价,应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
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对公司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监督、人力资源
政策、企业文化等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
价。
    内部环境评价重点关注治理结构是否形同虚设,发展战略是否
可行,机构设置是否重叠,权责分配是否明晰,不相容岗位是否分
离,人力资源政策和激励约束机制是否科学合理,企业文化是否促
进员工勤勉尽责,社会责任是否有效履行。
    第十六条 风险评估评价,应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
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
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
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七条 控制活动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
各项应用指引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内部控制
制度,对相关业务控制措施的设计与运行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
    控制活动评价,包括人力资源管理、销售管理、采购管理、期
货管理、项目管理、资产管理、生产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
资金管理、预算管理等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流程。
    控制活动评价重点关注各业务流程是否通过手工控制与自动
控制、预防性控制与检查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运用不相容职务分
离、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
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各种内部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公司
可承受度之内。
    第十八条 信息与沟通评价,应当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
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内部控制
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信息系统的安全性评价重点关注系统权限设置是否恰当、系统
变更是否都得到了恰当授权并完整记录、业务持续性计划是否完
善、利用信息系统实施业务流程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等内容。
    第十九条 内部监督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
关内部监督的要求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
结合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
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等是
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公司
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
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评价工作底稿应当设计合理,
证据充分、简单易行、便于操作。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以下五个
阶段:计划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整改及反馈阶
段。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计划阶段,审计部门应开展必要的
评价前调查,初步了解公司及所属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及评价
需求,拟订评价工作计划,明确评价范围、评价期间、评价方式、
时间安排、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
    公司及所属公司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提供内
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
务。
    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时,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应委
托同一家中介机构,由公司统一组织相应中介机构的选聘。各单位
应参与、监督项目实施,并对采用的评价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准备阶段,公司审计部门及所属公
司负责制订本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依据、评价内
容及重点、评价工作组的人员组成及分工、进度安排等相关内容。
评价工作组成员由各部门、所属公司的业务骨干组成。评价工作组
成员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时,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当充分
参与、了解中介机构编制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的详细内容,确
保方案的科学性和适宜性。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实施阶段,包括各部门的自查测
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的现场测试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对所
属公司的抽查复核环节。
    (一)自查测试:各部门根据经批准的评价工作方案,对本部
门职责范围内的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自查,编制自查底
稿,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交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自查底稿
应当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地反映自查过程,底稿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自查的依据、内容、方法、结论、缺陷认定、整
改计划等内容。
    (二)现场测试:在自查测试的基础上,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组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测试,可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
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
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
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并提出
整改建议。
    (三)抽查复核:在所属公司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内部控制
评价工作组根据重要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评价工作方案,结
合所属公司的业务类型、业务规模,对所属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情况进行抽查复核,运用现场测试方法开展抽查监督,如实填写工
作底稿,评价所属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论的适当性。
    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
及所属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中介机构工作汇报、询问了解项
目实施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确保中介机构业务实
施过程的顺利。
    第二十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阶段,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对
评价工作底稿进行交叉复核签字,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
形成评价结果。评价工作组负责人应当对评价工作底稿进行严格审
核,并对所认定的评价结果签字确认。
    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
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根据评价工作组的评价结果和所属公司的评
价结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情况,客观、公正、完整地编制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并按程序报送董事会审议。
    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时,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当对中
介机构提交的评价报告初稿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并利用中介机构
的业务成果,编制本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或评价结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整改及反馈阶段,被评价单位对评
价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
措施、期限、责任岗位等内容,认真落实整改,并定期向审计部门
反馈;审计部门对各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并按要求及时
报告。


              第五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与整改
    第二十七条 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
    (一)内部控制缺陷按其成因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设计缺陷是指内部控制设计不科学、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
难以实现控制目标。
    运行缺陷是指内部控制设计有效、合理且适当,但由于执行不
当而形成的内部控制缺陷,包括由不恰当的人执行、未按设计的方
式运行、运行的时间或频率不当、没有得到一贯有效运行等,导致内
部控制运行与设计脱节,未能有效实施控制、实现控制目标。
    (二)内部控制缺陷按其表现形式分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是指在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
过程中出现的,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产生直接影响的控制
缺陷。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是指虽不直接影响财务报告的真实
性和完整性,但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运营的效
率和效果等控制目标的实现存在不利影响的其他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
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
重偏离控制目标。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
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
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分别制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等级标准。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类别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利润总额的 2%≤错报 <
影响合                           利润总额的 4%;
         错报≥利润总额的 4%;
并报表                           资产总额的 0.5%≤错报< 错报﹤利润总额的 2%;
         错报≥资产总额的 1%;
潜在错                           资产总额的 1% ;         错报﹤资产总额的 0.5%;
         错报≥经营收入总额的
报的影                           经营收入总额的 0.5% ≤错报﹤经营收入总额的 0.5%;
         1%
响金额                           错报﹤经营收入总额的
                                 1%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对财务基础数据的真实性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并导致财务报告完全无法反映业务的实际情况;提交到监管机构
及政府部门的财务报告完全达不到要求,并遭到较为严厉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公司更正已公布的
出现重大差错的财务报告;外部审计机构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
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审计与监督委员会和内
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
效。
       重要缺陷: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
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
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充性控制;对
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
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一般缺陷: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可认定为一般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经
济损失达到 800 万元及以上,则认定为重大缺陷;如果该缺陷单
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为 800 万元—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之间,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可能导致直
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在 300 万元以下的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
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
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
标为一般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
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
标为重要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
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
为重大缺陷。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缺陷认定结果出具内部控制有效性结
论。只要存在一项重大缺陷,公司内部控制即为无效;若仅存在重
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公司内部控制一般仍为有效。
    第三十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控控制缺陷整改
机制,建立内部控制缺陷台帐,进行整改销号管理,加强整改跟踪
和督导。
    第三十一条 被评价单位对内部控制缺陷整改负主体责任,对
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整改,举一反三、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
管理制度,确保真抓实改、落实到位,防止同类问题屡查屡犯。
    对于一般缺陷,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研究解决,防止风险扩大;
对于重要缺陷,公司应当及时研究应对策略,限期解决,降低风险;
对于重大缺陷,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应对策略,切实将风险控制在可
承受度之内,并追究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为确保整改实施进度及整改效果,在整改期间公
司审计部门要对相关部门的整改进行跟踪和监督,并及时编报内部
控制缺陷整改情况报告。


                  第六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以 12 月 31 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
基准日。公司审计部门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和
评价指引,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草拟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提交审议。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
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
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于基准日后 4 个月内报出。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同时对外披露或
报送。
    第三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具体格式
应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七)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对本年度内部控制
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披
露或报送相关部门。公司内部控制在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发出日之间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审计部门应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
度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并按规定流程报董事会审批。
       第三十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完成后,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内部
控制评价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整理归档并妥善保
管。


                  第七章 子公司内控评价工作要求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负责本单位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子公司
的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是公司整体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一
部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上市公司要求,依照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评价机制与制度;
    (二)协调、配合公司编制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计划;
    (三)按照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计划,编制本单位内部
控制评价工作方案;
    (四)成立本单位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组织实施本单位内
部控制评价工作;
    (五)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评价认定本单位的内
部控制缺陷,编制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报告,并按照规定的权限批
准后上报公司;
    (六)开展本单位的内部控制缺陷整改,并于每年 12 月底前
向公司报送整改结果报告;
    (七)根据公司统一安排,向公司审计部门提交年度内控评价
工作相关材料;
    (八)接受公司对本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业务指导、抽查
复核及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
内容: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包括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内
部控制评价范围、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及其评价的具体情况
等;
    (二)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情况,包括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
般缺陷的认定情况;
    (三)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包括整改计划、整改措施、完
成时限、整改进度等;
    (四)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第三十九条 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时,子公司应当
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强化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控制,对中介机构开展
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业务结果负
责。
    第四十条 子公司应于基准日后 3 个月内向公司报送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结果报告。子公司应当关注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后
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应妥善保管好本单位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相关资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为
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修订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同时废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