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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能动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专项核查意见2023-01-2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
        之专项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三年一月




               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或“本独立财务顾问”)

作为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能动力”、“上市公司”或“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

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涉及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

业或企业、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是否构成重组上市、是否涉及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等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系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监管规则

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通过尽职调查和对上市公司相关申

报和披露文件的审慎核查后出具,以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有关各方参考。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相关各方提供。提供方对所

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保证资料无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法律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独立财务顾问未委

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

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川能动力的

任何投资建议和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对投资者根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做出

的投资决策可能导致的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川能动力董事

会发布的关于本次交易的公告。




                                    2
    本独立财务顾问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
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
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
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以及中国证监会《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
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
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
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
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川能动力拟向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
电气”)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四川省能投风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能
风电”)20%股权,拟向成都明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永投资”)发行股
份购买其持有的川能风电 10%股权及川能风电下属四川省能投美姑新能源开发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姑能源”)26%股权和四川省能投盐边新能源开发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盐边能源”)5%股权。同时,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川能风电为四川省领先的风力发电企业,主要从事风力发电、光伏发电项目
的投资、开发和运营,主要产品为电力。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
代码表》(GB/T4754-2017),川能风电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为“D44 电力、热力生
产和供应业”之风力发电(D4415)以及太阳能发电(D4416)。根据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原《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川能风电主营业务所属行
业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D44)。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
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
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
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


                                     3
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
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
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中的新能源行业。

    二、本次交易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是否构成重
组上市

    1、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新能源发电和锂电储能。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
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GB/T4754-2017),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为“D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之风力发电(D4415)以及太阳能发电(D4416)。根
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原《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上市公司主
营业务所属行业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D44)。

    川能风电系上市公司控股的下属企业,与上市公司属于同一行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类型属于同行业并购。

    2、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四川
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根
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三、本次交易是否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川能动力拟向东方电气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川能风电
20%股权,拟向明永投资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川能风电 10%股权及川能风电下
属美姑能源 26%股权和盐边能源 5%股权。同时,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35 名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4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四、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管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结
案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相关公告、出具的承诺以及本独立财务顾问项目组查询相关公
开信息的结果,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
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管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

    五、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肖军            王选彤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