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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能动力: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01-20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
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
产收益等权利,使投资者能够分享公司成长和发展的成果,在综合考虑公司战略
发展目标、经营规划、盈利能力、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
因素基础上,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应重视对股东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
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
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视具体情况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
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
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除特殊情况外,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
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

    2、特殊情况是指:

    (1)公司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负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负值;

    (3)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
外);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指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付情况。

    (4)经审计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超过 70%。

    (5)审计机构无法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

    (3)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
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的范围,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
下,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付发生:公司未来十二个
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20%,或单笔超过 30,000 万元。

    (4)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
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5)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6)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
续经营,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
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与制订分红过程相应的决策程序,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提出调整或者变更利
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
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
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

    ① 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
公司经营亏损;

    ② 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
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③ 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
补以前年度亏损;

    ④ 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三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
利润的 30%。
    (7)公司重视利润分配的透明度,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充分披露公司利润分配信息,以便于投资者进行决
策;

    (8)如年度实现盈利而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
会应在当年的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
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对于报告期内盈
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9)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充分维护等。公司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
条件和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透明等;

    (10)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更的,应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重
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规划安排、董事会的情况
说明等信息。

    四、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
等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
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
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如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分红方案,或公司拟分配的现金利润
总额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董事会应就具体原
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进行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此
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审核并对此发表意见,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五、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调整的决策程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
括现金分红政策)应由董事会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独立董事
和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议
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
有关事项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本文件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
股东回报规划》之签署页)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