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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能动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03-04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公司”或“川能动力”)拟向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东方电气”)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四川省能投风电开发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能风电”)20%股权,拟向成都明永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永投资”)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川能
风电 10%股权及川能风电下属四川省能投美姑新能源开发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美姑能源”)26%股权和四川省能投盐边新能
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边能源”)5%股权。同时,上市
公司拟向不超过三十五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对象发行
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事前获得并认
真审阅了本次交易有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本次交易相
关事项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
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的议案》《关于<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摘要
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
重组的监管要求》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监管规则的要求,具备基本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
政策障碍。
    二、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按照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和发行价格测
算,预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交易对方东方电气将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在审议本次交易时
应适用关联交易的相关程序。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与本次交易有关
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应依法回避表决。
    四、公司为本次交易编制的《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五、本次重组方案调整涉及调减标的资产及调整交易对价的
支付方式,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
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的规定,本次重组方案
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六、本次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
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增强抗风
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
    基于上述意见,我们同意将《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等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及文件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 勇                 郭龙伟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