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的集团: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2019-02-28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
远洋大厦 F408
F408, Ocean Plaza
158 Fuxing Men Nei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100031
0
美的集团 回购股份法律意见书
HTTP:WWW.JIAYUAN-LAW.COM 北 京 B EIJING上 海 S HANGHAI深 圳 S HENZHEN香 港 HONGKONG西 安 XIAN
致: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9)-05-067
敬启者:
受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的集团”)的委托,北
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
司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股份回购”)的特聘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股份回
购有关事项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回购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
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
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
1
美的集团 回购股份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审阅了本次股份回购的有关文件,并对
本次股份回购的程序、条件、信息披露以及资金来源等事项进行了核查。
本所在进行法律审查时已得到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即公司已向本
所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
准确和完整,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在
合理核查的基础上,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作
出判断。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份回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之依据。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
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及法规,本所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 本次股份回购履行的程序
1、 2019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对本次股份回购的方式、回购股份的用
途、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
源、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回购股份的期限等涉及本次回
2
美的集团 回购股份法律意见书
购股份的重要事项予以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亦已就本次回购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
2、 鉴于本次股份回购的用途为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公司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股份回购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份回购的实质条件
(一) 本次股份回购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股份回购系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
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
本所认为,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行
为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二) 本次股份回购符合《回购办法》的相关规定
1、 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14号”文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
[2013]314号”文核准,美的集团通过向原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公众
股东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86,323,389 股换股吸收合并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
司的方式于2013年9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美的集团”,证
券代码为“000333”。
本所认为,公司股票上市已经超过一年,符合《回购办法》第八条第(一)
项以及《回购细则》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2、 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
美的集团 回购股份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出具的确认并经本所适当核查,公司最近一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
为。
本所认为,公司在最近一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符合《回购办法》第八条
第(二)项之规定。
3、 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及公司确认,本次回购股份所需
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按照回购股份数量及回购股份价格的上限计算,回
购股份占用资金约为66亿元,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本所认为,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公司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回购办法》
第八条第(三)项以及《回购细则》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4、 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
根据《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及公司确认,根据公司2019年2
月21日最新的股权结构,按照股份回购数量上限12,000万股以及下限6,000万股
测算,则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按照回购股份数量上限 12,000 万股测算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 147,041,985 2.23 267,041,985 4.06
无限售条件股 6,436,230,824 97.77 6,316,230,824 95.94
总股本 6,583,272,809 100.00 6,583,272,809 100.00
按照回购股份数量下限 6,000 万股测算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 147,041,985 2.23 207,041,985 3.14
无限售条件股 6,436,230,824 97.77 6,376,230,824 96.86
总股本 6,583,272,809 100.00 6,583,272,809 100.00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并不以终止上市为目的,回购过程中公司将维持上
市条件要求的股权分布直至完成。因此,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证
券法》、《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符合《回购办法》第八条第(四)项
4
美的集团 回购股份法律意见书
以及《回购细则》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份回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
购办法》、《回购细则》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
条件。
三、 本次股份回购的信息披露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股份回购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按
有关规定披露了如下信息:
1、 2019年2月23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独立董事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回购细则》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 本次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及公司确认,按照回购股份数量
及回购股份价格的上限计算,回购股份占用资金不超过66亿元,公司将以自有资
金作为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所认为,公司用自有资金回购股份,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
资金来源合法。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
1、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5
美的集团 回购股份法律意见书
2、公司本次股份回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办法》及《回购细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特此致书。
6
美的集团 回购股份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社
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郭 斌
经 办 律 师:刘 兴
王 莹
年 月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