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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的集团: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法律意见书2019-03-12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
                      远洋大厦 F408
                    F408,Ocean Plaza
         158 Fuxing Men Nei Street,Xicheng District
                   Beijing,China 1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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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9)-03-086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美的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嘉源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集团”
或“公司”)的委托,就美的集团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
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美的集团实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进行了调查,查阅了美的集团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
股票授予的相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
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
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
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
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美的集团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
予以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美的集团为实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
股票授予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美的集团实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美的集团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美的集团为授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 美的集团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召开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关于制定〈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等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2、 根据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1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8 年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3 月 11 日,向 34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6
       万股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3、 美的集团于 2019 年 3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8 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本次授予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同意以 2019 年 3 月 11 日
       为授予日,向 34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6 万股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监事会
       对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美的集团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限制性股票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二、 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1、 根据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确定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 2019 年 3 月 1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 2018 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将 2019 年 3 月 11
       日作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3、 经本所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是交易日,在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后 12 个月内,且不
       在下列期间: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所认为,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管
理办法》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 关于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价格


    (一)激励对象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以及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名单,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 34 名。经查验,本次授予预留限
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核心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能成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二)授予数量及价格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为 256 万股,授予价格为 23.59 元/股,不
低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 50%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均价的 50%中的较高者。


    本所认为,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价格符合《管
理办法》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 关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满足

    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
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 美的集团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 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经本所核查,截至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公
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已经满足,公
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美的集团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已经取得现阶
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2、2018 年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3、授予 2018 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不符合获授条件的情形,
满足《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美的集团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
项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郭 斌



                                     经办律师:刘   兴




                                               范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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