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动力: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8-28
证券代码:000338 证券简称:潍柴动力 公告编号:2015-037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二、 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8 月 27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采用交易所投票时间:2015 年 8 月 27 日上午 9:30~11:30,
13:00~15:00;
采用互联网投票时间:2015 年 8 月 26 日 15:00 至 2015 年 8 月 2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
街 197 号甲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谭旭光先生
6、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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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7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63,892.5698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63,440.2675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87%。其中,境内
上市内资股(A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0,223.6941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6%;境外上市外
资股(H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3,216.5734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1%。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3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52.3023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其中,A 股股东及
股东代表 3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52.3023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1%;无 H 股股东参与网络投票。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等人员。
四、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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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统计表
赞成 反对 弃权
出席会议有表决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 议案是
序号 审议议案 股份类别
权股份数 股数 有表决权股 股数 有表决权股 股数 有表决权股 否通过
份数的比例 份数的比例 份数的比例
普通决议案
总计 1,638,925,698 1,636,614,428 99.85898% 2,311,070 0.14101% 200 0.00001% 是
审议及批准关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
于公司境外全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33,807,164 331,499,894 99.30880% 2,307,070 0.69114% 200 0.00006% 是
资子公司发债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
1 东)
及为其提供担
保的议案 境内上市内资股(A
1,006,759,964 1,004,452,694 99.77082% 2,307,070 0.22916% 200 0.00002% 是
股)
境外上市外资股(H
632,165,734 632,161,734 99.999% 4,000 0.001% 0 0.000% 是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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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兴高、魏晓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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