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动力:境外全资子公司发债进展公告2015-09-24
证券代码:000338 证券简称:潍柴动力 公告编号:2015-041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全资子公司发债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
司潍柴国际(香港)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拟在境外
发行债券(下称“本次发债”),具体请见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
2015年8月28日和2015年9月15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上的《2015年第六
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和《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全资子公司发债进展公告》。
发行人于2015年9月17日起在境外召开关于本次发债的系列路演
推介会。2015年9月23日,发行人成功完成本次发债的定价,并与本
公司作为担保人,Barclays Bank PLC作为独家全球协调人和Barclays
Bank PLC、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Goldman Sachs (Asia) L.L.C.、BOCI Asia Limited作为联席账簿管理人
订立认购协议。债券主要条款如下:
1.本次债券
待相关交割条件完成后,发行人将发行本金金额为400,000,000
美元的债券(下称“本次债券”)。除根据债券条款以及信托契约被
提前赎回或购买及注销外,本次债券将于2020年9月30日到期。债券
到期时,本次债券将按照本金金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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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价格
本次债券的发行价格为本金金额的99.683%。
3.利息
本次债券自2015年9月30日(包括当日)起按照年利率4.125%计
息,利息自2016年3月起,每半年支付一次,支付时间为每年3月30
日和9月30日。
4.债券地位
本次债券将构成发行人直接、一般性、无条件、非后偿及(根据
债券条款和条件)无抵押的责任,并于任何时间均享有同等地位及彼
此之间并无任何优先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发行人的债券付款责任
至少须一直与发行人的所有其他现有及未来之无抵押及非后偿责任
享有同等地位。
5.担保的地位
公司对本次发债的担保构成公司直接、一般性、无条件、非后偿
及(根据债券条款和条件)无抵押的责任,并于任何时间均与公司其
他现有或未来非后偿无抵押的担保责任享有同等地位,除非法律另有
规定。公司系一家控股公司,因此,本公司对本次发债担保项下的支
付从属于公司的每个子公司(发行人除外)的所有现有和未来的责任。
6.赎回
除根据债券条款和条件被提前赎回、购买或注销,本次债券将于
2020年9月30日按照本金金额赎回。
根据债券条款及条件,本次债券可在以下任何情况下赎回:
(1)当相关管辖区发生影响税项的若干变动或修订,或该等司
法权区的相关法律或法规在应用或官方诠释有任何变动;
(2)在发生相关事项(具体请见债券条款和条件)后之任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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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各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要求发行人按债券101%(若因发生控制
权变更触发事件,具体请见债券条款和条件)或100%(若因发生违
反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事件,具体请见债券条款和条件)之本金金
额连同应计利息赎回其所持有的全部(而非部分)债券;
(3)公司或发行人可选择于公司选择的任何时间,在向债券持
有人发出不少于30日但不超过60日之通知后,按债券之本金金额
100%连同截至既定赎回日期止之应计利息赎回全部(而非部分)债
券。
7.担保
本公司将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担保发行人在支付信托契据、代理
协议及担保契据项下表明由其应付的所有款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已根据《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
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委外字[2015年]2044号),向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提交发行人境外发债的备案登记申请文件,并拟按照《跨
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
其分支局办理本次发债的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
8.募集资金净额用途
本次发债募集资金净额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给公司或
其指定子公司用作偿还本公司境外银行借款,以及用作本公司境外业
务的一般营运资金用途。
9.上市和评级
发行人已就本次债券取得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关于挂牌上市的原
则性批准。
公司已取得标准普尔“BBB”企业评级,评价为“前景稳定”,以及
获得惠誉“BBB”的企业评级,评价为“前景稳定”。本次债券预期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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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获得标准普尔“BBB”和惠誉“BBB”的评级。上述评级不构成购买、
出售或持有债券的推荐。评级机构有权于任何时候修改或撤回评级。
10.一般事项
由于认购协议约定交割的先决条件达成的不确定性,认购协议可
能被终止,因此,潜在投资者及股东应谨慎购买及买卖本公司证券。
特此公告。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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