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本次 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张纪元先生的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存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亦未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 解除的现象,我们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2.经审查,张纪元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合法、合规。 3.我们同意聘任张纪元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独立董事签字: 卢毅 张振华 张忠 王贡勇 宁向东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