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338 证券简称:潍柴动力 公告编号:2015-050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二、 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11 月 18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采用交易所投票时间:2015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 下 午 13:00~15:00; 采用互联网投票时间:2015 年 11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1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 街 197 号甲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江奎先生 6、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1 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5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53,962.7545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6 人,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目总计为 153,672.6514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3%。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A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 15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 98,716.2644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9%;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 1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54,956.387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4%。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90.1031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其中,A 股股东及 股东代表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90.1031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7%;无 H 股股东参与网络投票。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等人员。 四、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2 潍柴动力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统计表 赞成 反对 弃权 议案 序 出席会议有表 占出席会议有表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审议议案 股份类别 股 是否 号 决权股份数 股数 决权股份数的比 股数 表决权股份数 表决权股份数 数 通过 例 的比例 的比例 普通决议案 审 议 及 批 准 关 总计 1,539,627,545 1,539,387,245 99.984% 240,300 0.016% 0 0.000% 是 于陕西法士特 齿 轮 有 限 责 任 其中:中小投资者 公 司 向 陕 西 法 (除单独或合计持 317,110,875 316,870,575 99.924% 240,300 0.076% 0 0.000% 是 士 特 汽 车 传 动 有公司 5%以上股份 1 以外的股东) 集团有限责任 公 司 采 购 传 动 境内上市内资股(A 990,063,675 989,823,375 99.976% 240,300 0.024% 0 0.000% 是 零部件及相关 股) 产品关联交易 境外上市外资股(H 的议案 549,563,870 549,563,870 100.000% 0 0.000% 0 0.000% 是 股) 审 议 及 批 准 关 总计 1,539,627,545 1,539,387,245 99.984% 240,300 0.016% 0 0.000% 是 于陕西法士特 齿 轮 有 限 责 任 其中:中小投资者 公 司 向 陕 西 法 (除单独或合计持 317,110,875 316,870,575 99.924% 240,300 0.076% 0 0.000% 是 士 特 汽 车 传 动 有公司 5%以上股份 2 以外的股东) 集团有限责任 公 司 销 售 传 动 境内上市内资股(A 990,063,675 989,823,375 99.976% 240,300 0.024% 0 0.000% 是 零部件及相关 股) 产 品 关 联 交 易 境外上市外资股(H 的议案 549,563,870 549,563,870 100.000% 0 0.000% 0 0.000% 是 股) 3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兴高、魏晓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