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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潍柴动力: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11-19  

						证券代码:000338        证券简称:潍柴动力     公告编号:2015-050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二、 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11 月 18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采用交易所投票时间:2015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 下
午 13:00~15:00;
    采用互联网投票时间:2015 年 11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1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
街 197 号甲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江奎先生
     6、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1
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5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53,962.7545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6 人,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目总计为 153,672.6514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3%。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A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 15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 98,716.2644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9%;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 1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54,956.387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4%。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90.1031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其中,A 股股东及
股东代表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90.1031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7%;无 H 股股东参与网络投票。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等人员。
    四、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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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柴动力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统计表
                                                                            赞成                           反对                  弃权
                                                                                                                                              议案
序                                         出席会议有表                       占出席会议有表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审议议案           股份类别                                                                                        股                  是否
号                                         决权股份数           股数          决权股份数的比    股数       表决权股份数        表决权股份数
                                                                                                                          数                  通过
                                                                                    例                         的比例              的比例

普通决议案

     审 议 及 批 准 关 总计                 1,539,627,545   1,539,387,245            99.984%   240,300           0.016%    0         0.000%    是
     于陕西法士特
     齿 轮 有 限 责 任 其中:中小投资者
     公 司 向 陕 西 法 (除单独或合计持       317,110,875    316,870,575             99.924%   240,300           0.076%    0         0.000%    是
     士 特 汽 车 传 动 有公司 5%以上股份
1                        以外的股东)
     集团有限责任
     公 司 采 购 传 动 境内上市内资股(A
                                             990,063,675     989,823,375             99.976%   240,300           0.024%    0         0.000%    是
     零部件及相关             股)
     产品关联交易
                       境外上市外资股(H
     的议案                                  549,563,870     549,563,870            100.000%           0         0.000%    0         0.000%    是
                       股)
     审 议 及 批 准 关 总计                 1,539,627,545   1,539,387,245            99.984%   240,300           0.016%    0         0.000%    是
     于陕西法士特
     齿 轮 有 限 责 任 其中:中小投资者
     公 司 向 陕 西 法 (除单独或合计持       317,110,875    316,870,575             99.924%   240,300           0.076%    0         0.000%    是
     士 特 汽 车 传 动 有公司 5%以上股份
2                        以外的股东)
     集团有限责任
     公 司 销 售 传 动 境内上市内资股(A
                                             990,063,675     989,823,375             99.976%   240,300           0.024%    0         0.000%    是
     零部件及相关             股)
     产 品 关 联 交 易 境外上市外资股(H
     的议案                                  549,563,870     549,563,870            100.000%           0         0.000%    0         0.000%    是
                              股)


                                                                            3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兴高、魏晓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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