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动力:关于与山东重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告2016-03-31
证券代码:000338 证券简称:潍柴动力 公告编号:2016-009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
山东重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加强合作,充分发挥集团资金规模优势,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山东
重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下称“财务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签
订《金融服务协议》,根据协议内容,财务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提供存款、融资、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等。
公司与财务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控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深圳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香港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财务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方,财务公
司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已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经本公司四届三次董事会审
议通过,关联董事谭旭光、江奎予以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该项交易
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关联股东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
1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概况
企业名称:山东重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0亿元
注册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西路40-1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法定代表人:申传东
主营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
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
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
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
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
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
券投资(股票二级市场投资除外);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
信贷及融资租赁。
(二)关联关系介绍
本公司与财务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控
制,根据《深圳上市规则》及《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财务公司与
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财务公司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
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及金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存款、融资、结算及其他金融
业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利息)2016
年 6 月 30 日至 2017 年 6 月 29 日不高于人民币 170 亿元、2017 年 6
2
月 30 日至 2018 年 6 月 29 日不高于人民币 190 亿元、2018 年 6 月 30
日至 2019 年 6 月 29 日不高于人民币 200 亿元。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70 亿元,有关利息金
额不超过人民币 7.395 亿元。
四、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
《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公司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如下金融服务:
存款服务、融资服务、结算服务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二)财务公司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时,应遵循
以下原则:
1.存款利率在满足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不低于同
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最高存款利率;
2.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融资租赁等信贷业务的信贷利
率及费率,在满足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不高
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其它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取得的同类同期
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允许的最低水平,并且不需要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以其资产就上述信贷服务作出抵押;
3.结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不高于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提供的同类同期服务费的
最低标准;
4.除以上业务外的其他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按
照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中国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三)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期满后,在双方同意的基础
上,可再续三年。
3
(四)风险控制措施
一旦发生可能危及公司存款资金安全的情形或其他事项,财务公
司应及时与公司召开联席会议,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
风险扩散和蔓延,包括变现多余货币市场资产,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
贷款,出售原定持有到期的证券,出售长期资产、固定资产,向人民
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申请再贷款,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借等措施,
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寻求帮助,确保甲方资
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五、审议程序
(一)上述关联交易已经本公司四届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
董事谭旭光、江奎予以回避表决。根据《深圳上市规则》和《香港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该项交易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及批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1.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银监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2.双方签订《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
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山东重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财务
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业务
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
严格监管。在满足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4.公司制定的《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重工集团财务有限
4
公司发生存款业务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切实可行。
六、交易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财务公司为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及其它金融服务时,双方
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上述原则有
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
险,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同时公司持有
财务公司 20%的股份,公司也可从财务公司的业务发展中获得收益,
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备查文件
1.四届三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金融服务协议;
4.财务公司风险评估报告;
5.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存款业务风险处置预案。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