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动力: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16年6月)2016-06-08
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07 年 6 月 29 日经 2006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批准实施,于
2012 年 6 月 29 日经 2011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批准修订,及
于 2016 年 6 月 7 日经 2015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批准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核、专
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核委员会由三至七名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成员需
超过半数以上,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核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核委员会下设的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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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二) 审查公司财务监控、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及体系,并对重大关联
交易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
1.与管理层讨论公司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及体系,确保管理
层已履行建立有效内部控制体系的职责;
内部控制体系涵盖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会计和财务资源、
员工资历和经验,员工所接受培训课程的预算和充分性,以及财
务监控、风险管理等;
2.确保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正常运作,并评价及监督其
成效;
3.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重要事宜的
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复进行研究。
(三)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1. 有权就外部审计师(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
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
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审计的公司的本
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确定外部审计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并处理审
计师辞职或辞退的相关事宜;
2. 于审计工作开始前,与审计师确定该次审计性质、范畴及有关申
报责任;
3. 按适用的标准评价并监督外部审计师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其工
作的独立客观性及程序的有效性;
4. 就外部审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
5. 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四)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包括但不限于:
1. 协调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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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 核查外部审计师向管理层提交的《管理建议书》,以及外部审计师
就会计纪录、财务账目或内部控制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
疑问及管理层的回复;
3. 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复《管理建议书》中提出的事宜;
4. 就以下第(五)项而言,与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并
每年与公司的外部审计师召开两次会议。
(五)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 有权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表及报告;
2. 确保监督公司的财务报表、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若
拟刊发)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
报的重大意见;
3. 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特别针对财务报表及报告中
的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1)公司会计政策及实施的任何变更;
(2)公司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会计调整;
(3)公司是否遵守会计准则;
(4)公司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及法律规定;
(5)对公司持续经营作出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6)财务报表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
事项;
(7)公司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监察人员或审计师提出的相关事
项;
(8)其他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六) 就本工作细则的事项向董事会汇报;
(七)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核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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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
告;(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核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
聘请及更换;(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
全面真实;(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
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
人的工作评价;(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
前两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反对票
和赞成票数相等时,主席有权多投一票。
第十四条 审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独立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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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九条 审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地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股票上
市地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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