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动力:2015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2016-07-23
证券代码:000338 证券简称:潍柴动力 公告编号:2016-021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 A 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
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获 2016 年 6 月 7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周年大
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总股本 3,998,619,27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00 元(含税),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决
议公告刊登在 2016 年 6 月 8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没有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公司 2015 年度分红派息系距离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之日
起两个月以内实施的。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发放范围。
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的
总股本3,998,619,278股为基数(其中A股总股本3,027,099,278股,H
股总股本971,520,000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00元(含税),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
1
2.含税及扣税情况。
(1)A股股东中QFII、RQFII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每10股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0.90元。
(2)对于A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派发现
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先按每10股派现金1.00元,股权登记日后
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根据先进先出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
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0元;持股1个月以上
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
补缴税款。
(3)对于其他A股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
依法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
三、分红派息日期
1.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28 日
2. 除权日(除息日):2016 年 7 月 29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 2016 年 7 月 2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H 股股东分红派息事宜,
请参见本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0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发
布的相关公告。
五、分红派息方法
2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
入其资金账户。
2.若投资者在除权日办理了转托管,其股息在原托管证券商处领
取。
3.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08*****813 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
咨询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咨询联系人:王丽、贾丰松
咨询电话:0536-2297056、0536-8197069
传真电话:0536-8197073
七、备查文件
1.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届三次董事会决议
2.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