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潍 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本次董事会拟聘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经审阅刘元强先生的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存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 未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 况,认为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关于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2. 经审查,刘元强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合法、合规。 3. 同意聘任刘元强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独立董事签字: 卢 毅 张 忠 王贡勇 宁向东 李洪武 二○一八年三月一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