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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潍柴动力:公司与山东重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发生存款业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2019-03-26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重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发生存款业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在山东重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

款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成立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
为领导小组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由公司总经理任副组长,领导
小组成员包括公司主管财务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财
务部部长等。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
存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
缓报、谎报。
    第二条 对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办理: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导小
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
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公司财务部应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
供相关信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测试财务公司资金流动性,并
从集团、集团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
风险防范有效。
    (四)定时预警,及时处置。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
及时向领导小组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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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三条 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
险。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月报,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评估财务公司的
业务与财务风险,由领导小组根据信息资料分析每半年出具一份存款
风险评估报告,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在中期报告、年报中披露。
    第四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应急预案启动
    第五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应于两个工作日内
书面通知本公司,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
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
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财务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
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
金 50%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六)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七)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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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财务公司于任何财政年度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
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九)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保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财务公司被中国银保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一)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和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带来
安全隐患的任何事项,财务公司需尽力保证上市公司的资金安全。
    第六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第五条所述任何一种情形,领导小组应
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一)组织人员督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
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
    (二)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
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理方案。
    第七条 根据情况制定应急处理方案
    (一)建立应急处理小组;
    (二)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
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三)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四)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四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八条 突发性风险处置完毕后,领导小组应采取切实措施,保
障公司存放在财务公司存款的安全。
    (一)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
    (二)重新对财务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调整存款比例;
    (三)如果引起风险因素不能够在规定时间内消除,应撤出全部
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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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条 本预案从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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