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潍柴 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本次董事会拟聘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经审阅王丽女士的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存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 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 况,认为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关于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2. 经审查,王丽女士的提名、聘任程序合法、合规。 3. 同意聘任王丽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签字: 张 忠 王贡勇 宁向东 李洪武 闻道才 二○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