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潍柴动力: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1-14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12 号新华保险大厦 6 层 100022
                  6/F, NCI Tower, A12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22, China
                         电话 Tel: +86 10 6569 3399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
                  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
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文件上所有签名和所记载的内容都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
并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 2020 年 8 月 27 日召开的五届六次董
事会决议,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另亦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要求,向公司 H 股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通
告。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表决形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020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2:50 开始,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
开。会议由董事张泉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20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 2020 年 11 月 9 日(星期一)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A 股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有
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2020 年 11 月 13 日名列于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所存置的
公司 H 股股东名册上的 H 股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9 名,
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3,275,205,7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813%;其
中 , 境 内 上 市 内 资 股 ( A 股 )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28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1,829,326,3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572%;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
东及股东代表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445,879,4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8.2241%。
    本所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
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
效表决的股东 33 名,所代表的股份为 694,432,8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52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其身份。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本所认为,
该等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1. 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向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关联)
公司销售柴油机、柴油机零部件、原材料、半成品、液压产品及相关产品和提供加工


                                              2
服务关联交易的议案
    2. 审议及批准关于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关联)公司向公司及其附属
公司提供动能服务关联交易的议案
    3. 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向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采购
柴油机零部件、原材料、钢材及废金属等、柴油机及相关产品、劳务和加工服务关联
交易的议案
    4. 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向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销售发动机、新能源动力总成及相关产品关联交易的议案
    5. 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向扬州亚星客车
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销售变速器关联交易的议案
    6. 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陕西汉德车桥有限公司向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
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销售车桥关联交易的议案
    7. 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及其附属(关联)公司向潍柴西港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销
售本体机、气体机配件、提供动能与劳务、技术开发服务及相关产品及服务关联交易
的议案
    8. 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及其附属(关联)公司向潍柴西港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采
购气体机、气体机配件、接受劳务及相关产品及服务关联交易的议案
    9. 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潍柴动力(潍坊)集约配送有限公司及/或关
联公司向潍柴西港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提供运输、仓储等服务关联交易的议案
    10. 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向潍柴西港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出租厂房关联交易的议案
    11. 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为境外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12. 审议及批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 1-10 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予以回避表决;议案 12 为特别决议案,需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
项进行了表决,并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一名香港中央证劵登记有限公司
委任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负责统计表决结
果。
    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每项议案均获有效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上述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潘兴高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姚   金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

                                                      孔   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