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动力: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2020-12-25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监事,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
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建议股东大会授予公司董事会发行股份的一般性授权事项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确保公司发行股份
有关事宜的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经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逐项自查,认为
公司符合现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A股
股票的条件;
(3)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
行情况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根据《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5)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未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证券品种募集资金,公司
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情况,根
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关于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公司本次非公
开发行A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鉴证报告;
(6)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
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
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
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
降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充分保护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7)公司编制的《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
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有助于切实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8)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尚需经过公司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主体同意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签字页)
监事签字:
鲁文武
吴洪伟
马常海
2020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