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动力: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的独立意见2021-03-05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
有效性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再融资
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等有关规定,作为潍柴动力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
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及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与控股股东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构成
实质性同业竞争;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中国重
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企业在重卡业务方面存在同业竞争,系由
2019 年经山东省国资委及济南市政府批复、为贯彻国有企业改革的整体部
署、加快实施新旧动能转换工程,由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上层国资
股份调整导致,其形成存在特殊背景,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山东重工集团有
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利用其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合法
权益的情形;
3.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目前承诺正在履行中,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反同业竞争承
诺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之间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有效,能够切实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此页无正文,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
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洪武 闻道才
蒋 彦 余卓平
赵惠芳
2021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