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动力: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08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并结合《公
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合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我们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凌芸女士、曲洪坤女士的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存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认为其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
规定。
2.经审查,凌芸女士、曲洪坤女士的提名、聘任程序合法、合规。
3.同意聘任凌芸女士为公司副总裁、曲洪坤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二、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和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有利于
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且公司已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和信用
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
(此页无正文,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洪武 闻道才
蒋 彦 余卓平
赵惠芳
2021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