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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潍柴动力: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2021-08-31  

                                                               潍柴动力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经公司六届二次董事会批准修订)



    第一条   为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
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及山东监管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鲁证监发〔2012〕19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专项制度。
    第二条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附
属企业。
    第三条   公司成立董事长为组长、其他高管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的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领导小组,负责防范公司资金占用
的日常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四)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五)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六)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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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应严格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
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公司章程》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
 勤勉尽责,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
 司资金。
     第九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
 自批准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或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对
 外担保的,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
 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条     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定期和不定期汇报制度。每
 月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向董事长报告公司资金被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日
 常工作中,财务部门应重点关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
 如有异常,应及时向董事长汇报。董事长获知上述信息后应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披露前两个工作日内,
 将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报送山东证监
 局报备。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及社会公
 众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其停止侵害并赔偿
 损失。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
     第十三条     若发生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行为(正常经营性活动除外),
 公司应及时追讨被占用资金,并应视情况申请冻结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以
 保证一旦控股股东无法以现金清偿,则通过司法拍卖等形式将控股股东所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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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变现偿还。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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