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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潍柴动力: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文对照表2021-08-31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文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
    的相关规定和《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潍柴动力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经公司六
    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了修
    订,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生效。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2007 年 6 月 29 日经 2006 年股东周       (于 2021 年【】月【】日经公司 2021
    年大会批准实施,并于 2008 年 8 月 20 日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订)
    经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订,
    并于 2017 年 6 月 8 日经 2016 年度股东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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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大会批准修订,并于 2018 年 6 月 14 日
    经 2017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批准修订,并
    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获公司 2019 年度股
    东周年大会批准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规范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障股东         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障股东
    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高效规范运         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高效规范运
    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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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股东大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         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
    联交所的相关规定和《潍柴动力股份有限         联交所的相关规定和《潍柴动力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规则。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五条 公司下列担保事项经董事会             第五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经
    审议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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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对象提供的担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方提供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     方提供的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定的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项。    超过五千万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需
                                            要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项。
        第九条 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第九条 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 6 个月内举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 6 个月内举
    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    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
    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召开。同时公司提    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供网络或其他形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的方式召开。同时公司采用安全、经济、
4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有效参加股    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东大会,视为出席。公司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有效参
    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按照中国证    加股东大会,视为出席。公司为股东参加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按照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股东大会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召开。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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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章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
    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
    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    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6       ……                                    ……
        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
    会议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   会议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
    工作日。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工作日,且至少间隔 2 个交易日。股东大
    不得变更。中国法律法规及《香港联合交    会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中国
    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对股权登记    法律法规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日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券上市规则》对股权登记日另有特别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
7   合一定条件的股东(根据有权的监管部门    有百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依照
    不时颁布的标准确定)可以向公司股东征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公开    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征集公司股东投票权,应当符合有关监管    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
    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
    的规定。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决权等股东权利。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例限制。                                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特别决议通过: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         (一)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
    类股票、认股权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类股票、认股权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8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及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金额超过公司最         (五)公司在一年内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购买、出售重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担保;                          大资产或担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                     (六)股权激励计划;及
        (七)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         (七)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