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动力: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文对照表2021-08-31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文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
的相关规定和《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潍柴动力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经公司六
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了修
订,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生效。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2007 年 6 月 29 日经 2006 年股东周 (于 2021 年【】月【】日经公司 2021
年大会批准实施,并于 2008 年 8 月 20 日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订)
经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订,
并于 2017 年 6 月 8 日经 2016 年度股东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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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大会批准修订,并于 2018 年 6 月 14 日
经 2017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批准修订,并
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获公司 2019 年度股
东周年大会批准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规范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障股东 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障股东
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高效规范运 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高效规范运
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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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股东大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 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
联交所的相关规定和《潍柴动力股份有限 联交所的相关规定和《潍柴动力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规则。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五条 公司下列担保事项经董事会 第五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经
审议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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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对象提供的担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方提供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 方提供的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定的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项。 超过五千万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需
要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项。
第九条 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第九条 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 6 个月内举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 6 个月内举
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 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
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召开。同时公司提 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供网络或其他形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的方式召开。同时公司采用安全、经济、
4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有效参加股 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东大会,视为出席。公司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有效参
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按照中国证 加股东大会,视为出席。公司为股东参加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按照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股东大会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召开。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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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章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
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
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 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6 …… ……
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
会议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 会议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
工作日。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工作日,且至少间隔 2 个交易日。股东大
不得变更。中国法律法规及《香港联合交 会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中国
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对股权登记 法律法规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日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券上市规则》对股权登记日另有特别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
7 合一定条件的股东(根据有权的监管部门 有百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依照
不时颁布的标准确定)可以向公司股东征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公开 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征集公司股东投票权,应当符合有关监管 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
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
的规定。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决权等股东权利。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例限制。 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特别决议通过: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 (一)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
类股票、认股权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类股票、认股权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8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及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金额超过公司最 (五)公司在一年内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购买、出售重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担保; 大资产或担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 (六)股权激励计划;及
(七)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 (七)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