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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潍柴动力: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条文对照表2021-08-31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条文对照表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
    规定,结合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
    发展需要,经公司六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需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2007 年 6 月 29 日经 2006 年股东周       (于 2021 年【】月【】日经公司 2021
1   年大会批准实施,并于 2008 年 8 月 20 日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订)
    经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订)
         第二条 本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            第二条 本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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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
    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者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
    人;                                        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                                        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三)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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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四)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        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
                                                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第五条 因与本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             第五条 因与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人
    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或在未来        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
    十二个月内,符合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        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符合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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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之一的,以及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具        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及在过去十
    有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为本        二个月内,曾具有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
    公司潜在关联人。                            形之一的,视同为本公司的关联人。
        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及其控             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及其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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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回价款),包   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回价款),包
    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资产;                                 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代理;                           (四)提供担保;
        (五)租赁;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形式);                               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担保;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许可协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债务重组;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非货币性交易;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
                                           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
                                           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                                   ……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
6   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     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
    职的;                                 者其他组织任职的;
        ……                                   ……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                                   ……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
    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
7       (六)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
    人或自然人。                           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
                                           人或自然人。
8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 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决策制度》 的原则适用本《决策制度》第十三条、第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    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
         ……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
                                           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
                                           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
                                           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
         新增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
                                           东大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仍应当
                                           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须履行的审议
                                           程序。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十二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披露标准的,可以
                                           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要求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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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
                                           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十二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未履
                                           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深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深
     圳上市规则》10.1.1 条第(二)至第(五)项 圳上市规则》10.1.1 条第(二)至第(五)项
     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 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
     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 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
     审议程序:                            审议程序:
         ……                                  ……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
     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 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 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
10   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 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
     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 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
     别适用本《决策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 别适用本《决策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
     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 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
     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
     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 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
     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 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
     金额分别适用本《决策制度》第十三条、 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本《决策制
     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 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
                                           披露。
         新增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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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年根据本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
                                           露义务。
         新增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
                                           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
                                           易时,公司可以向深圳交易所申请豁免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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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关联交易相关审议程序,但仍应当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深圳上市规则》
                                           的规定履行交易相关审议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
     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章规定履行 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章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                            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
     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 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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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
     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      (四)深圳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五)深圳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14   本次修订涉及条款顺序变化的,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