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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1-08-31  

                                                                                潍柴动力总经理工作细则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经公司六届二次董事会批准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 1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 3
第四章 总经理的责任 ...................................... 4
第五章 报告制度 .......................................... 5
第六章 总经理办公会 ...................................... 6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 6
第八章 附 则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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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进一步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事方
式和决策程序,保证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合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潍柴
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
“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首席执行官),副总经理(执行总裁、副总裁)
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
工,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总经理工作,
勤勉、尽责、诚信、忠实地履行其分工负责的职责,并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并依法公告。公司应与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五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犯有破坏社会经
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
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满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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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且期限尚未届满。
       总经理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
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
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
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七条 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九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
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
董事会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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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程序如下: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
定;
       (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解聘建
议,由董事会决定;
       (三)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
会决定。
   第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聘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
可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期届满前辞职,应
提前 3 个月书面通知董事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
批准,董事会未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
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
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
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 提请董事会聘任、解聘或调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六) 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 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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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在董事会授权或者公司规定范围内决定对公司职工的奖惩、升
级或降级、加薪或减薪、聘任、雇用、解聘、辞退;
   (九) 在董事会的授权或者公司规定范围内,行使抵押、出租或分包
公司资产的权利;
   (十)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
务。
   第十六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
表决权。
   第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以及公司其他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董事会和/或股东大
会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根据聘用合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和总经理的安排,承担相
关工作。


                         第四章 总经理的责任


   第十九条 总经理应担负下列职责:
       (一)总经理应当按董事会或者应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
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亏损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
性;
       (二)注重市场信息,增强公司的应变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
       (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四)关心员工生活,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五)拟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
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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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
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七)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
       (九)未经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在其他任何企业任职;
       (十)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
存;
       (十一)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二)未经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
得的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法律有规定、公众利益有要求时向法院或
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按董事会或者应监事会的要求,就公司重大合
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亏损情况,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向董
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生产经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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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运作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监事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
金流量表。


                       第六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可定期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公司生产、
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宜,审定公司经营合同。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组成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等有关人员。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题,总经理可要求其他人员
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题的征集:公司办公室提前两天向高级管
理人员征集办公会议题,并列出议题、议程,报总经理审批后提前一天向
与会人员发出通知。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
可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五)公司内部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召开时。
    第三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办公室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对总
经理办公会研究的重大问题,应做出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发后执行。总
经理办公会记录保存 10 年。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负责组织考核。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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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中未予规定的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治
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与《公司法》《证券法》《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悖时,
应按以上文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细则:
    (一)《公司法》《证券法》《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细则规定的事项与修
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董事会决定修改本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修改时,由总经理办公会提出修改意见,提请董事
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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