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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10-27  

                                                                                        潍柴动力监事会议事规则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经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产生 ................................................. 1
第三章 监事的职责和监事会的职权 ...................................... 2
第四章 监事会的出席资格和费用.......................................... 3
第五章 监事会的举行 ............................................................. 3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公告和执行.......................................... 5
第七章 附则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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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监事会工作
效率,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
则》”)《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利行使监督职能。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
监事会会议的其它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产生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1 人出任
监事会主席。监事任期 3 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主席的任免由三
分之二以上的监事表决通过。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及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
免。
       公司监事会中外部监事(指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监事)应占监事
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
事。
   第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
主席可以要求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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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的职责和监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相关方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 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由此发生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外部监事应向股东大会独立报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
及勤勉尽责表现。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的,监事
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如果董事会在接到监事会
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做出召集股东大会的决议,监事会可以再次
做出决议,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应当符合《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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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人数不足最低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二)公司累计需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
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
    (二)签署监事会的有关文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监事会的出席资格和费用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时,
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被代理监事的权利。
    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盖章。
    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行使监事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
等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监事出席监事会会
议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事所在地至会议地
点(如异于监事所在地)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食宿费、会议场所租
金和当地交通费等费用。


                       第五章   监事会的举行


   第十四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
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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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通知
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和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时或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采取会议形式,监事会议必须有二
分之一以上监事一同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
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
监管部门报告。
    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对表决时享有关联关系的监事,应回
避表决。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赞成通过。
   第十七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会所关
注的问题。
   第十八条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当场宣
布表决结果。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的
监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
存 10 年以上。
   第二十条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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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公告和执行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
办理。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
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中未予规定的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
法》、《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治理准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悖时,应按以上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证券法》、《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
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
监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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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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