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动力: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文对照表2022-08-23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文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
三相关规定及为使《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保持一致,
经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2 年第十一次临时董事
会会议审议通过,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了相应修订,
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
效。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经公司 2021 (于 2022 年【】月【】日经公司 2022
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订)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订)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
于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开至少足 20 个营 于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开至少足 20 个营
业日(香港联交所开市进行证券买卖的日 业日(香港联交所开市进行证券买卖的日
子,下同)前、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 15 子,下同)前、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至
日前且至少足 10 个营业日前发出书面通 少 15 日前且至少足 10 个营业日前发出书
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会议日期和 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会议日
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 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拟出席股东
2 的 H 股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 大会的 H 股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 20 日
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计算发 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计
出通知的时间,不应包括开会日及发出通 算发出通知的时间,不应包括开会日及发
知日。就本条发出的至境外上市外资股股 出通知日。就本条发出的至境外上市外资
东的通知,其发出日为公司或公司委聘的 股股东的通知,其发出日为公司或公司委
股份登记处把有关通知送达邮务机关投 聘的股份登记处把有关通知送达邮务机
邮之日。 关投邮之日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日期。
…… ……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 ……
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董 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3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就境外上市外资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就境外上市外资
股股东而言,若有关股东为认可结算所, 股股东而言,若有关股东为认可结算所,
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 该股东可以授权公司代表或其认为合适
上人士在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股东 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出席任何股东大会
大会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 或任何类别股东大会或任何债权人会议
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 并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人
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 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
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行 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经
使权利,犹如该人士是公司的股东一样。 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行使
权利,犹如该人士是公司的股东一样。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