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融 街: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2018-09-27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金融
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公司向天津万锦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议案》及《关于公司向天津万锦晟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的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为天津万锦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天津万锦晟祥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股东借款,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并已
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及保障措施。
2、天津万锦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股东按股权比例分期
提供股东借款,天津万锦晟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方股东按股权比
例分期提供股东借款,均执行统一标准,不存在上市公司利益受到损
害的情况。
3、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符合深交所《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
林义相 牛俊杰 杨小舟
2018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