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融 街: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18-10-31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补
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有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董
事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询的基础上,基于我们个人的客观、独立判断,就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与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
公司签署<金融服务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1、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
公司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导致的行为,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
的《金融服务补充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出具的《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
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
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保监会的严格监管。
同意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4、公司制定的《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存放资金的风险防控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
资金风险,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5、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上述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符合《股票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遵循了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要求,决策
程序依法合规。
6、同意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补充协议》。
独立董事:
林义相 牛俊杰 杨小舟
2018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