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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 融 街: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事前认可的书面意见2018-10-31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

    《金融服务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事前认可的书面意见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将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召开,本次会议拟审议《关于公司与北京金融街集团财
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与北京金融街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补充协议》,拟将原
《金融服务协议》中的“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存
款的每日余额最高限额不超过 5 亿元人民币”调整为“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在本
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存款的每日余额最高限额不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原协
议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次签订的《金融服务补充协议》与原《金融服务协议》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
日成立,有效期与原《金融服务协议》一致。

    由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街
集团”)持有财务公司 100%的股份。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财务公司属于
公司的关联法人。公司与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上述关联交易议
案进行了事前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于董事会前对该交易事项进行了调查,查阅了相关文件,我们认为该关
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导致的行为,有利于公司业务开展。本次关联交易
定价合理,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
们对本次关联交易给予认可,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林义相                牛俊杰                 杨小舟


                            2018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