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融 街:公司与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8-10-31
证券代码:000402 证券简称:金融街 公告编号:2018-086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与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补充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关联交易概述
1、交易概述
2017 年 8 月,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北京
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公司与北京金融街集团
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自
2017 年 8 月 31 日至 2019 年 8 月 31 日(含)。(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发布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与北京金融街集
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为了在保持公司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提高存款收益,公司拟在上
述《金融服务协议》基础上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补充协议》。
2、关联关系说明
由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街
集团”)持有财务公司 100%的股份。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财务公司属于
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3、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8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以 5 票同意、
4 票回避表决、0 票弃权、0 票反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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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与财务
公司签署《金融服务补充协议》。关联董事高靓女士、杨扬先生、吕洪斌先生、
白力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关联股东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需回避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借壳,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 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庆和
成立日期:2015 年 6 月 30 日
注册资本:8 亿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348428120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路四条 8 号院 2 号楼、4 号楼、10 号楼 2
层 2 号楼商业 202
股权结构:金融街集团持有财务公司 100%股权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的资金结算、存款、贷款、融资租赁、票据承兑、贴
现、信用鉴证及咨询、财务顾问及咨询、担保。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财务公司总资产 5,972,240,798.45 元,净资产
853,589,578.52 元;2018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 43,061,521.15 元。
财务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原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
1.存款限额: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每日余额最高限额不
超过 5 亿元人民币。
2.授信额度:在协议有效期内,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人民币不超过 20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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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综合授信额度,协议有效期内支付的借款利息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
3.其他业务:在协议有效期内,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结算服务,收取结算
服务费用不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人民币,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收
取服务费用不超过人民币 350 万元。
4.协议期限:2017 年 8 月 31 日至 2019 年 8 月 31 日(含)。
5.定价原则:
(1)存款利率:在符合人民银行相关制度及要求的情况下,不低于人民银
行规定的存款基准利率上浮 30%。
(2)贷款利率:不高于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财务公司将在自身
资金能力范围内尽量优先满足公司需求。
(3)结算服务和其他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同等业务的
费用水平。
上述金融服务定价公允,符合关联交易公允性要求。
三、 本次金融服务补充协议较原金融服务协议的修订内容
1. 公司经与财务公司通过共同友好协商,拟将原《金融服务协议》中“本
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每日余额最高限额
不超过 5 亿元人民币”的条款调整为“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在本协议有效期内
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每日余额最高限额不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原《金融服务
协议》的其他条款均保持不变。
2. 本次签订的《金融服务补充协议》与原《金融服务协议》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上述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成立,有效
期与原《金融服务协议》一致。
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 年 3 月修订的《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
号——交易和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公司与财务公司在协议有效期内的关联交
易额度不超过 42.04 亿元(其中:存款额度 20 亿元、贷款额度 20 亿元,贷款利
息额度 2 亿元,其他服务费用额度 0.04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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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风险评估及资金安全保障措施
(一)风险评估
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以来,每半年度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
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针对本次双方签署《金融服务补
充协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
有 限 公 司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 详 细 内 容 请 见 公 司 同 日 刊 登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北京
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
(二)资金安全保障措施
为保障公司资金安全,防范财务公司存款风险,公司于 2015 年 8 月第七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金融街集团
财务有限公司存放资金的风险防控预案》,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31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上的《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放资
金的风险防控预案》(以下简称“风险防控预案”)。在《金融服务协议》及《金
融服务补充协议》有效期内,如出现风险防控预案披露的风险情形,公司在财务
公司存放资金将按风险防控预案的相关要求办理并及时予以披露。
五、 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影响
财务公司对公司提供全面金融服务支持,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支
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可为公司节约金融交易费用,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
财务公司借款用途灵活,可缓解公司资金缺口,满足公司资金需求。
五、2018 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8 年 8 月 23 日,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
京华利佳合实业有限公司购买金融街重庆公司融景中心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本次股东大会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金融街集团及其关联人(含财务
公司)累计发生关联交易额为 134,765.18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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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
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询的基础上,就上述关联交易进
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意见:
1.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
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2.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导致的行为,公司与财务公司拟签
署的《金融服务补充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出具的《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
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
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保监会的严格监管。
同意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4.公司制定的《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存放资金的风险防控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
资金风险,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5.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上述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符合《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遵循了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要求,决策
程序依法合规。
6.同意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补充协议》。
七、 公司董事会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需要,关联交易的定价合理、
公允,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八、 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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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3.金融服务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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