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融 街: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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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18 第 0691 号
致: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18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18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上刊登了《关于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8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再次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公
司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召集人、表决方式、投票规则等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
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15
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周一)14:50 在北京市西城区金城坊街 7 号召开,由公司董事
长高靓主持,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19 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开始时间(2018 年 11 月 18 日 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8 年 11 月 19 日 15:00)
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的股东为2018年11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725,9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57745%。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901,550,093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30.162972%。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
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903,
276,0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0.220717%。
3、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第八届监
事会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审议关于公司与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补充协议>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就提交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 果。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已获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900,600,7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03823%;反对
2,67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96144%;弃权 3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20,7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62.822675%;反对 2,67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7.173156%;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4169%。
关联股东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1,041,794,579 股股份)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
4、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
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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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韩德晶
经办律师:薄春杰
张 霞
2018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