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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 融 街: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19年3月)2019-03-29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提交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
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
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
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
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
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一
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的议
案。
       第四条 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应在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等额选举,董事、监事的候
选人数应当等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所称
监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
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
有权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人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
       第八条 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
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九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
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
事、监事候选人。

                   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一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应分开进行,均采用累
积投票制。
    (一)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
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
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监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
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须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
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投票表决权数。
    第十三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并在
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注明其投向该董事、监事的投票表决权数。
    第十四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
票表决权总数。只有其所使用的全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
表决权总数时,该选票方为有效。
    若该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差额部分视为
该股东放弃表决权。
    第十五条 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选举董事、监事而采用累计投票的,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者应保证出席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所拥有的投票
表决权总数。
    第十六条 现场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现场得票情况。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

    第十七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表决权数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
票多者当选。同时,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不得低于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八条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1)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监事人数超过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
额董事、监事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2)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监事候选人
进行第二轮选举。
    (3)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三
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
大会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大会主持人或其
指定人员负责对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投票。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需
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